一、基本原则
(一)保证各类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完全无烟;
(二)保护非吸烟者免受二手烟的危害;
(三)促进吸烟者戒烟。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条例》规定的可以设置室外吸烟区的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公共场所包括住宿交际场所、洗浴与美容场所、文化娱乐场所、体育与游乐场所、文化交流场所、购物场所、就诊与交通场所7类27种场所。即在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所述的28种公共场所中排除了公共交通工具。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管理的所有工作地点。
三、具体要求
室外吸烟区的设置应从自身设置、与周边环境关系、引导标示设定、数量四个方面考虑,且不能太舒适和豪华。
(一)室外吸烟区本身的设置要求
1、室外吸烟区应为非封闭的空间,有利于空气流通。如有顶棚,则四周遮挡(有墙壁或挡板)的面积应不大于50%。
2、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灭火、灭烟装置(器材)。
3、设置明显的吸烟标识而不是禁烟标识。室外吸烟区需设置显著的易于观察到的吸烟区标识,使用黄色字体,具体参照《北京市禁止吸烟标识制作标准与张贴规范》(京爱卫发〔2015〕11号)。
4、室外吸烟区需设置专用垃圾桶或烟灰缸等烟灰、烟头收集装置,该装置不得用于收集其它类型垃圾,如纸张、塑料制品等。
5、室外吸烟区应有明显的吸烟区范围划定。推荐采用黄实线为室外吸烟区划定范围。单个吸烟区的面积应不超过6平方米。
6、室外吸烟区内不得设置座位。
7、除灭烟、烟灰或烟头收集装置以外,吸烟区内不应设置其它吸烟相关用具。
8、室外吸烟区应有吸烟有害健康的文字和/或图形警示,以及获取戒烟服务的信息。吸烟区内不得出现直接或变相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信息,不得有引导吸烟行为的提示。
(二)与周边环境关系
1、与室内环境隔离,避免污染室内空气。室外吸烟区要远离建筑物门窗、建筑室外进/排风口,以及封闭式通道、地下通道的出入口等处,与之距离至少6米。
2、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吸烟区不可设置在人群经常聚集的区域,如:休息区、等候区等。也不能设置在单位大门出入口等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上。
(三)吸烟区有明显的引导标识
1、室外吸烟区的位置应纳入场所环境指示系统。
2、在场所入口处(包括建筑物入口处)或室内区域应有标识指明吸烟区所在位置。
3、在室外应设置吸烟区引导标识。引导标识的指引应清晰准确,能引导吸烟者顺利到达吸烟区。同时,引导标识在设计上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吸烟区数量
各类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的室外吸烟区的数量和密度可根据场所内人员(从业人员及外来人员)的数量以及建筑物的布局情况严格控制。数量尽可能少,密度尽可能低。
四、其他事项
本标准属于建议性标准,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所有。